?在檢察院爭取不起訴是現今比較好的路徑
本律師經對20年刑辯生涯的總結,發現涉嫌犯罪的案件,在檢察院爭取不起訴是現今比較好的選擇。其原因如下:
其一、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主動撤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本律師在公安偵查階段辦理了眾多刑事案件,但在這一階段公安主動撤案的沒有一起。公安機關自行撤案的消息也鮮見報端。本律師辦理的鄧某涉嫌詐騙案,雖然后面由邵東市公安局向邵東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撤回,但那也是在邵東市人民檢察院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邵東市公安局所偵查的證據仍達不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而不得不向邵東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撤回。
其二、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的案件亦少之又少。通常來講,要在人民法院爭取一個無罪判決的結果,至少要經歷三次裁判才有可能實現。本律師所承辦的刑事案件中,除了有三個被起訴到法院開了庭后由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以外,直接由一審法院宣告無罪的案件尚沒有辦過。這也凸顯出在法院審判階段爭取無罪判決的難度。
其三、本律師在檢察院為嫌疑人爭取不起訴成功的案例可就多了,初步估算10個以上是有的。在這些不起訴案件中,既有涉嫌故意殺人被做出不起訴決定的,亦有“行賄”720萬元被做出不起訴決定的。可以這么說,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還是秉持自己的良知和內心確信在辦案的。這也是本律師得出在檢察院爭取不起訴是現今比較好的選擇這一結論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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