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涉嫌故意殺人不起訴案
張某、彭某跟一女子劉某口頭約定,采取600元包夜每人均可與劉某發生兩次性關系的方式將劉某帶至長沙縣一招待所內。張某與劉某發生一次性關系后便上床睡覺了,之后彭某因不能正常搏起而與劉某發生糾紛,彭某惱羞成怒,采取扼頸的方式將劉某掐暈或者掐死后又將張某叫起來,讓張某與劉某發生了第二次性關系。當天中午13時許,房東發現劉某死亡后報案。
長沙縣公安局以張某涉嫌故意殺人罪對其刑事拘留,偵查終結后又以其涉嫌故意殺人罪將其移送至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吳之成律師在長沙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擔任張某的辯護人。
吳之成律師經研究案情后認為,張某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不應以張某涉嫌故意殺人罪對其提起公訴。其理由有如下三點:
一、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張某明知彭某掐死了劉某。
得出這一結論基于兩個事實:一是張某供述其在凌晨兩三點鐘左右與劉某發生一次性關系后,身心疲憊,倒頭便睡,完全沒有聽到任何異響;二是劉某的尸體檢驗鑒定意見為:劉某系因他人徒手扼頸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這說明案發當時劉某無法大聲呼救,彭某掐死劉某時不可能弄出太大的響聲。
二、張某與劉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并不是導致或者加速劉某死亡的原因之一
湘雅二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情況說明》講到,機械性窒息死亡只能在窒息行為發生的過程中死亡,如果在窒息行為中沒有死,事后性行為等其他因素不可能導致劉某窒息死亡。由此可見,劉某之死跟張某第二次與其發生性關系上并無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三、張某沒有指使彭某掐死劉某,亦沒有參與其中,張某對彭某掐傷或者掐死劉某的后果,沒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也就無須對劉某的死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彭某的供述,他之所以用左手掐住劉某的脖子,是因為他和劉某發生性關系時始終硬不起來,而劉某又是一副極不耐煩的表情,鄙視他,他趴在劉某身上休息時劉某又用腳撞了他一下,他當時覺得非常氣憤才去掐劉某的,而此時,張某正躺在床上睡覺,沒有參與彭某對劉某掐脖子的行為。也正因為如此,根據罪責自負原則,張某對彭某掐傷或者掐死劉某的后果,沒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
長沙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張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依法對其做出不起訴決定。
張某涉嫌故意殺人罪一案,乍一聽挺嚇人的,畢竟與人命案牽扯到了一起,且公安機關又是以其涉嫌故意殺人罪將其刑事拘留。但經分析研究,我們就能發現張某對劉某的死亡沒有施加任何原因力,因而,張某也就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了。張某案告訴我們,在不知道事實真相之前,千萬不要因為某些表象而妄下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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